黄某与许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共同租住某房屋。某派出所清查该出租屋时,在临时居住的翁某身上及该出租屋缴获毒品65.06克,公安机关因此对翁某、黄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。随后,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律师介入后,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,了解到其并未参与贩毒的真实情况,遂向检察院发出《请求对黄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》,指出黄某无贩毒故意,也无实施贩毒行为,虽与翁某、许某同住,但并不当然地是贩毒的共犯。因此,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检察院之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公安机关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,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办理了取保候审。
(作者:钟宇明 律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