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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让学生考试,学校被告上法庭
发布时间:2015/9/21 16:02:27  发布者:admin

不久前,浏览中国法院网,看到《不让学生考试,学校被告上法庭》的案件, 案件中提到,原告某初中学生在一次平时测验中,老师发现少一张考卷,就对已经答卷 的原告说,你成绩差,考不起来让别人做,即将试卷拿给其他学生。事后,原告受到同学讥笑,感到委屈,遂提出诉讼,请求判令学校赔礼道歉、退还本学期学杂费 4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

法院在审理中认为,被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,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,在发现缺少试卷时,应当采取补救措施,不应当以原告成绩差为由,使其丧失考试机会,违反教师职业规定。在法庭的主持下,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,原告表示谅解,当庭撤诉。

受教育权,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,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、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。

我国《义务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,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,因材施教,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五条也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;同时,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,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,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、损害的,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上述案件中,老师不让学生考试的行为,其行为的性质是在公共场所(教室) 歧视学生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正处在成长阶段,心理上较为敏感,存在众多不可预知因素,即存在众多的法律风险。这就要求学校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,强化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,提高教师的法律水平和意识,在教学中还要注重细节,重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作者:杨文彪 律师 擅长知识产权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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