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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高”发布司法解释,教师受贿明确入罪
发布时间:2008/11/25 15:45:07  发布者:admin

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为依法惩治教育和医疗机构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犯罪,准确适用法律,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
根据《意见》第五条规定,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,教师等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 则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是五年有期徒刑。

当前,学校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是不争的事实,一些拥有教育资源优势的名牌学校则更加严重。《意见》的发布,应该引起学校工作人员的特别 重视。一般情况下,随着新法的颁布,均会有一轮宣传和执法的行动,一些不懂法或虽懂法但却仍然以身试法的人士,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成为打击的对象。而一 些身为正宗知识分子的教师和医生,因为平时与法律距离过远,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,因此,对刑事风险的防范一无所知,尤其是遭遇刑事危机时,更是不知所 措,往往由此导致刑事灾难,不但本人身陷囹圄,家人也因此陷入困境。

笔者特别提醒有关人士,若面临相关问题,务必及早咨询刑事专业的资深人士。刑罚非小事,万不可轻视。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,任何的侥幸或大意,都无异于为自己和家人酿造苦果,都可能会造成终身难以消解的痛楚!

(作者简介:陈满平 律师,现任本所执行主任、高级合伙人,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、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。先后担任过《少先队员》杂志社、广州裕达隆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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